摘要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目的在于规制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其适用服务于权利保护这一更高的价值目标。商标权人注册防御商标不影响其主商标的驰名认定,否则,注重商标管理所获得的保护反而更弱,这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与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初衷背道而驰。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商标被认定驰名后能否在相应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跨类保护,应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关联度和相似性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48-163,共1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作者简介
徐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