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虚拟数字人作为新兴的虚拟实体,其法律地位成为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元宇宙的起源和发展,指出虚拟数字人在元宇宙中的多样性和重要性。探讨了虚拟数字人的定义和分类,并对真人驱动型数字人和智能驱动型数字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真人驱动型数字人不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而智能驱动型数字人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目前也不宜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提出了对虚拟数字人的法律规制建议,包括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加强合同规制,以确保虚拟数字人活动的责任追溯和法律保护。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1期79-81,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