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01年6月,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周某某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用材林和经营农副产品,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周某某承包后投人资金打井办电、修建房屋,种植了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17年一直按时交纳承包费。2017年,根据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周某某承包的土地需进行植树造林。2018年初,上述土地划人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案涉土地收益金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后,一直未向周某某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收益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
出处
《人民之友》
2024年第10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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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彭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