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近两年深圳、浙江出台的个人破产制度实践,以及借鉴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审计作用,我国的破产制度设计与完善也应采取引入第三方审计的做法。一是对债务人基本情况和财务信息进行常规审计,即对债务人婚姻变化状况进行验证、对债务人收入真实性进行审计、对申报人房产真实性进行审计和对申报人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对债务人破产欺诈行为进行特殊审计,即对债务人进行转移资产审计、隐匿财产审计、转让财产审计、伪造债务审计和瞒报收入、虚增费用审计。同时,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和监管、加强预防和教育、建立破产欺诈举报和奖励机制的手段来保证审计的顺利实施。
出处
《行政科学论坛》
2024年第9期55-59,共5页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中小企业重整制度重构研究”(21BFX093)。
作者简介
王玉晓(1975-),女,河南镇平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公司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