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何某2013年入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何某同意在劳动合同期内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包括公司部门之间的调动和公司控股的其他经营单位之间的相互调动(工作地点遍布全国各地)。何某入职后一直在长沙市芙蓉区工作,2021年12月,公司向何某发出调动通知书,调其到宁乡报到上班。何某以调动未协商一致,且增加通勤时间为由拒绝。之后公司再次发出返岗通知书,载明何某未按调令到宁乡报到。何某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认为公司调岗不合理,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处
《人民之友》
2024年第7期55-55,共1页
People's Friend
作者简介
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昱含,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