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猥亵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行为构成猥亵犯罪以“强制性”为必要条件的既有立法例,难以契合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需要。司法解释将以“诱骗”手段网络性侵害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行为定性为强制猥亵罪,因超越本罪罪状中“暴力”“胁迫”的同类解释界限而导致法律适用的类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边界与底线的法治要求以及解释优先、审慎修法的法教义学立场,对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周延刑法保护,应透过删除强制猥亵罪的“强制”手段要件,于本罪罪状中纳入“诱骗”手段,使得猥亵犯罪的适用回归合法性轨道.
出处
《海峡法学》
2024年第2期64-72,共9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AFX012)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系统论视阈下‘隔屏猥亵’未成年人行为刑法适用研究”(项目编号:FXY2024059)。
作者简介
张梓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