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被控侵权人将正品标识码损坏或消除后再进行出售的,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一致,亦明确标有正品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等来源信息,撕码仅使得产品的标识码不完整,缺失查询功能,而并未破坏商品本身的商标标识,亦未使得产品的品质统一性受到破坏,则该撕码销售行为并未妨碍商标识别功能与品质保障功能的发挥,可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
刘莉
魏雯珺
Liu Li;Wei Wenju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6期84-87,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作者简介
刘莉,二审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