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电话答复首次提出诈骗犯罪“案发前追回”的数额扣除问题,后被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确立为“案发前归还”规则,直接影响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在理论和实践中引发了一定争议。“案发前归还”规则属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扣除诈骗犯罪数额的原因是事实存疑,不能解释为犯罪既遂后的退赃退赔。“案发前归还”规则涉及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从归还行为的时机、方式、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不宜将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一概扣除。对于行为人案发前虽未归还财物,但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欺诈取财时具有归还能力和意愿,案发后即予以归还的,可以存疑扣除相应数额。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85-96,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作者简介
杜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