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不可仲裁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天然的公共政策属性,使得作为私力救济手段的仲裁难以超越公权力对私权利滥用的合理干预。从操作流程看,仲裁与行政程序性质差异较大,难以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知识产权有效性始终处于“待定”状态,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仲裁一裁终局并不利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出现程序循环的弊端。然而,在满足复合型纠纷、当事人主体平等性和仲裁协议书面性三要素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也可付诸仲裁;同时为维系知识产权体系与国际市场的深度融合,对于未在中国境内申请授权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也可考虑放宽限制,允许相关纠纷的仲裁及裁决的执行。因此,应在仲裁法司法解释中明确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不可仲裁性的例外情形和条件;并以报送登记的方式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利效力的最终决定权,以避免权利与权力冲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作者
张曼
韩佳芮
ZHANG Man;HAN Jiarui
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1-11,共11页
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我国知识产权仲裁机制构建研究”(18YJA820030)。
作者简介
张曼(1978-),女,博士,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韩佳芮(1998-),女,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