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之后,隶属于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转而成为行使国家监察权限的专责机关,负责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此,监察与审计分属于不同的监督体系,但是作为同样具备监督职能的机关,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线索移送、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可开展合作。就目前我国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作开展情况而言,仍然存在协作单向性、交流不顺畅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的程序,构建业务协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辅以保障机制,以强化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现阶段协作成果,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保障国家反腐事业顺利推进。
出处
《财务管理研究》
2022年第5期136-141,共6页
FINANCIAL MANAGEMENT RESEARCH
基金
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纪检监察与审计协作机制研究”(SJCX21_0880)。
作者简介
田瑛琪,女,1996年生,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监察法、审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