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制在现行信托基础法律关系下,存在着重复征税和反避税措施不足两个制度障碍,制约了行业发展。英国、美国、新加坡作为英美法系家族信托发展较为繁荣的代表国家,始终坚持实质课税原则。英国确认家族信托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概括承担纳税义务,并赋予受益人享有重复纳税返还请求权。美国视家族信托为“管道实体”,由信托和受益人承担纳税义务,并在课税阶段进行“分配扣除”。新加坡以多样化的税收优惠促进家族信托发展,同时积极推动建立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网络。日本、瑞士作为引进信托制度较早的大陆法系国家,尽力完善配套制度,简化课税流程。日本采用信托导管原则,由受益人负有最终纳税义务,免除各类形式纳税。瑞士将信托作为一种财务手段,以低税率吸引国际家族信托。对我国来说,可借鉴的国际监管经验有:在税制设计上,坚决贯彻实质课税原则;在课税管理上,确认受托人第一纳税主体地位;在反避税问题上,积极推动制度对接国际化;在税收优惠上,多层次促进产业发展。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9-70,共12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全国工商联智库重点课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QLZK21A005)。
作者简介
马瑞乾,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访问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