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率适用缺乏依据、基金管理人附带收益性质不明、合伙创投企业亏损弥补税收政策缺失等。究其原因,这与我国长期以来中央层面税制设计欠缺理论逻辑且滞后于创投行业发展,地方税收优惠与上位法冲突严重有关。当前针对合伙创投企业出台的特别税收优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合伙创投企业税收规则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因此应当着重解决税收立法困境:确立合伙创投企业税收征收的准实体地位,明确合伙创投企业股权投资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减少税收优惠环节并设置合理的投资亏损弥补机制。
出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第6期17-22,共6页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
作者简介
何雯忻(1998-),女,河南许昌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