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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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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件梗概2018年1月19日,刘某甲与农行大通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刘某甲向农行大通支行贷款240万元,期限1年。同日,刘某甲和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金穗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作者 马福祥
出处 《青海检察》 2021年第5期53-57,共5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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