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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立法中行政权力的赋予与限定——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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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多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环境、人文环境下的适用以及法益之间的冲突是当前法制建设的缩影。通话检查条款的违宪逻辑在于对行政权力内容的不当赋予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地方立法对行政职权的赋予构成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要素之一,而地方立法中地方经验的融合又使得行政职权不自觉地带有地方经验的属性。在合宪性与合法性的标准之下,地方立法对于行政权力的赋予需要考虑法益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同时,将地方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予以确定时,对行政权力需要综合关注配置与运行两个维度。
作者 仇博冰 关青
出处 《实事求是》 2021年第4期87-94,共8页 Seek Truth From Facts
基金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项目“法律体系与社情民意的衔接——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及其宪制意义”(2019KYZZ012022)。
作者简介 仇博冰(1994-),男,甘肃灵台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关青(1996-),女,甘肃灵台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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