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学术界及实务界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将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守约方,容易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僵局,履约效率低下和当事人损失持续扩大。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问题已有一定的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能够实现合同当事人效益最大化,合理控制社会成本,减少社会及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