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骗取贷款犯罪案件数量较多,此类案件的办理一方面关系金融安全和稳定,另一方面又关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如何准确把握相关实践问题的处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山东省近年的骗取贷款案件统计分析,关于“欺骗手段”的认定,应该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范围的界定和量的要求,同时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关键材料虚假要区别对待;关于金融机构人员失职行为,要严格区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否属于重大的失职行为,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定罪处罚;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不能因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就当然否定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效力,应该坚持整体协调的原则做好程序衔接;关于刑事政策的把握,要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宽严相济。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150-157,共8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作者简介
谢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蒋海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尹士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一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