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特殊的社会环境、时代背景为考量视角,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及其前身流氓罪,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政策性及保护法益所具有的时代性特点。二罪有其存在的价值旨趣,为维护社会风气、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聚众淫乱罪存续还是废除的问题,引发了刑法理论界乃至社会学界的激烈论争。聚众淫乱罪只是刑法各罪中的一个小角色,却关涉个人权利保障、刑事制裁正当性、刑法的道德界限等一系列大问题。刑法的本质就是一部“法益保护法”,因此,以法益侵害说为视角,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便依附于对该罪保护法益问题的解释,有正当、合理的保护法益,则聚众淫乱罪理应得以存续,反之,聚众淫乱行为应当予以非犯罪化处理。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21-26,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20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刑法修正中的非犯罪化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赵桂玉(1982-),男,黑龙江甘南人,讲师,法学博士,从事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