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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砂岩是否属于非法采矿罪的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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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在自己租用某村土地上开采条石并对外销售。重庆市某国土房管局先后三次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犯罪嫌疑人王某仍以各种理由继续开采直至该石厂被某区公安局查封。经统计,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开采并销售的条石价值人民币330余万元。经重庆市某区国土房管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无证开采的条石系建筑用砂岩,属于非金属矿产类;另外,其开采条石破坏的土地达14.64亩,均系基本农田。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基本农田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作者 余乐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4期63-6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作者简介 余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40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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