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将侦查与审查起诉作为共同的"审前程序",侦查为公诉之准备,公诉引导、监督和制约侦查权运行。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发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责任,通过履行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实现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3期28-3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8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研究”(SJ201810)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课题组成员:王勇,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朱林林,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陈硕,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