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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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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时、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一。人身权通常也称人身非财产权利,就是指与权利主体(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作者 张学春
出处 《学员之家(法律版)》 1986年第7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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