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腐败分为公共部门腐败和私营部门腐败两种形式。私营部门的腐败也是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予以打击的重点内容。私营部门腐败与公共部门腐败不同,需要在原有反腐败机制上作出新的探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以后,国际组织、各缔约国、企业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私营部门腐败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防治私营部门腐败领域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
作者
王秀梅
宋玥婵
Wang Xiumei;Song Yuecha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8期50-55,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作者简介
王秀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暨中国分会秘书长;宋玥婵,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