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属于非直接销售的,由委托方在销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这里的非直接销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二是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对外销售。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和非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不同,使会计处理复杂化。本着简化核算的目的,可以将两种方法合并采用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出处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
基金
院级课题《财务管理》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研究(项目编号:ADZX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