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北民族地区存在的地方性伦理秩序与法律秩序从概念范畴、制度安排、权威系统、秩序意识四个方面皆存在较大不同。这种二元秩序的存在从历史角度看实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一个传统。地方性伦理秩序以习惯法为基础,在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方面与法律秩序存在冲突、融合、互补等复杂的形态。研究两种秩序有效融合的路径,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当下的重要课题。其核心在于保持国家法律中心地位的同时,尊重地方性伦理秩序的存在和发展,并引导其通过国家法律发挥作用。在西北民族地区构建符合现代理念的财产权益保障法治秩序,主要目标是可以弥补地方伦理秩序中的道德缺陷,解决其静态性和不确定性问题,并实现区域内法律规则的至上性。这种法治秩序构建的有效措施就是在民族地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同时通过司法权逐案审查的方式,以司法裁判形式使合理惯例获得合法性,并逐步剔除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陋俗。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1-119,共9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甘肃省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研究中心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
徐爱水(1979-),男,甘肃白银人,博士,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