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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2015年第1期(总第43期)刊载的《提单法律性质研究》一组文章的编者按中提到的T市海事法院所受理的提单纠纷案的案情为:托运人Y与承运人R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装船后R向Y签发收货人为D的提单一套(三份)。Y将其中的一份寄给D。后因货物没有到达目的地而引发纠纷。Y诉诸法院请求R承担违约责任。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2期120-120,共1页 Ori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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