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管理局曾经发过<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但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没有电动自行车,只有自行车和摩托车.所以,一旦电动自行车发生故障,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就无法可依,目前只能是参照自行车或摩托车的相关条款处理,为此消费者和生产者往往都不能接受.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和上海市自行车协会联合制订的<上海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为了解决这类矛盾,弥补法规方面的某些不足.我现就这个<办法>有关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出处
《中国自行车》
2002年第8期8-9,共2页
China Bicy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