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清代,乡约的设立与里甲、保甲一样,都是源于统治者意志的国家行为。国家设立里甲和保甲的目的是将自然村变为行政村,故它们是以组织的形态登上历史舞台的。相比之下,清代的乡约在创立当初是为了对民众进行教化而设置的职役,不是为了将民众编入一定的框架而设立的行政组织。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乡约逐步变成了为行政服务的职役,甚至具有了某种行政组织的特征。本文第一节通过巴县乡约的设置、乡约的职责和服务期限以及乡约与金钱的关系等问题,介绍了清代巴县乡约的大致情况。第二节则以围绕乡约人选产生的地域社会内部的对立和诉讼为中心,利用档案资料还原了就乡约人选问题出现的诉讼,分析与行政有关的诉讼问题。第三节主要分析乡约税收和劳役方面的职责,通过乡约垫付相关费用以及日后回收债权的问题,观察了乡约承担地方行政业务的实际形态。总而言之,明清时代的乡约在本质上是反映着专制国家意志的官制组织或职役,他们行使权力的方法源于知县的“权限委让”。在这种情况下,乡约最终只能以“在民之役”的身份存在于社会之中,只能服从于国家权力。
作者简介
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国际学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