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的法学理念和法律制度中,人权的基础被奠定在理性主义之上。然而,理性主义人权观能够解释和论证权利的基础,但很难讲明权利扩大到最广大的"人"的范围的道理。从思想史和法律史来看,理性主义的人权观容易导致人权的保护范围在国内法上被限定在特定的群体之中,而人权的实现领域在国际层面局限于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之中,也即理性主义的人权观念排除了非理性的"非人"的人权,从而无法实现人权的普遍性。从历史来看,普遍性的人权观念及其制度实践须构筑于道德情感的基础之上,也即人们在情感层面认识到无论种族、肤色、阶层、族裔等差异有多大,在内心的痛苦感受力层面都是平等的,由此方能通过"移情"来在人心之中建立普遍人权的观念。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3-65,共13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资助
作者简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耶鲁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