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存在短量损失,应以承运人卸货净数量是否少于装货净数量为标准。承运人若以测量方式不同,装卸作业存在飞扬、洒漏等原因,造成数量差异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货物自然特性等合理原因,海运大宗散货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合理损耗,但对于合理损耗的数量应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货物特点、行业惯例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承运人援引“潜在缺陷”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包括“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和“船舶潜在缺陷”两项条件。
出处
《世界海运》
2017年第3期54-56,共3页
World Shipping
作者简介
宋晓珂(1980一),男,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