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所保护的物质性人格权和环境权益,都能够纳入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因此,赔礼道歉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得以适用具有合理性。在具体适用时,应考虑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的通说以及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并明确以下三点:请求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侵权人主观上应具有故意;应坚持公开适用原则。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40-144,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作者简介
唐芒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