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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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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股东除名决议有效应当满足的条件是:股东完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由除未出资股东以外,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0期78-8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作者简介 二审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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