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并非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而实现,其实则是通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最高院司法解释等逐步推进。此项改革始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在确定可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时,仍以满足《民事诉讼法》119条、124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前提。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区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而是将诉讼要件作为起诉条件的一部分,导致立案标准过高,引发"立案难"问题。既然立案登记制改革目的在于解决"立案难"问题,就必须在登记立案程序上贯彻严格的形式审查制,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还必须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繁简分流机制等配套机制的健全同步推进,以保障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运行。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3期50-57,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