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教育机构及其平台首先可以根据《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许可合同要素来实施数字化教学资源的一般性版权许可,在这类许可中,许可的权利种类和排他与否是核心内容。从资源共享、开放利用的角度出发,网络教育机构及其平台还可以选择交叉性版权许可和共享性版权许可的模式,这两类版权许可的协议需要具有内部的自洽性,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16年第2期18-22,共5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河海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201512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