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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定案依据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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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作者
黄志雄
机构地区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8期49-50,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法定条件
定案依据
电子证据
认证
网上聊天记录
证明力
审查判断
审判实践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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