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的审计职权较明代集中,除户部主管钱粮奏销的审核外,外部审计职权统一由都察院执掌。 一、清代的户部奏销制度 清代对于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的划分规定很严,主管国家财政的是户部,主管皇室财政的是内务府。户部所属的十四清吏司名义上是按省分职,实际上各清吏司除主管本省钱粮外,都兼管他省他事,职权划分毫无规律可言。各省主管财政的机关为布政司库,各州县每年征收的田赋杂税,除按规定留存支用部分外,
出处
《财会月刊》
1994年第9期37-3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