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考课令》规定对官员的考课程序,唐代考课时的考词,与反映考课情况的实例,印证着该程序的实践情况。在唐代,官员个人及相关机构尤其是考功司,先后提出过考课制度实施的许多建议和意见。因而,考功司的履职情况与考课整顿问题,考词、考第作为指挥棒对官员行为的导向问题,唐考课制度在宋代的余续问题,都是值得关注且应该探讨的事项。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96-115,共20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情理法研究"(10AFX004)
作者简介
霍存福(1958-),男,河北康保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笔者前曾发表《从考词、考事看唐代官员的考课标准》一文,限于篇幅,没有对考课程序及唐代考功司主导的改革及当时考第作为指挥棒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是后续之作,聊补此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