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的情形主要涉及争议海域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和跨界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综合1958年以来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分别适用、共同适用和综合适用三种类型。海上共同开发区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国际法、国际石油开发合同、特别法和国内法。今后我国应选择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适用模式。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71-78,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13JZD039)
作者简介
杨泽伟(1968-),男,湖南新宁人,三峡大学彩虹学者,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