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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既遂标准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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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犯将刑法保护前移,扩大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只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诽谤罪,由于法院认定危害结果的实际困难,从解释学上解释为危险犯,这与本来的危险犯的趣旨完全不同;通过虚假事实的散布,公然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如果是虚假的事实,符合公然性情形,就应当认为对名誉已经造成了损害。
作者 胡杰 任卓冉
机构地区 江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4年第12期106-108,共3页
作者简介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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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7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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