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时,都应当恪守自己的权力边界。正当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做到合理的互动。
为了保障民意代表机关代表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世界各国一般都对民意代表的人身自由权予以特殊保障。在我国,司法机关如果要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权,必须经过权力机关的许可,或者在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立即向权力机关报告。因此,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障权主要体现在权力机关的“许可”权与司法机关向权力机关“报告”后而产生的“知情”权(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将之统称为特许权)。
出处
《人大研究》
2013年第9期28-33,共6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作者简介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武汉理工大学在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