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但并没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只是第一审中普通程序的一个阶段,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当事人的参与性不高,当事人的诉讼权和处分权得不到充分发挥;也未赋予审前准备活动任何程序上的效力。充分认识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完备的审前程序,无论于当下正在酝酿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还是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都有非同小可的现实意义。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14期117-118,120,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