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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独立价值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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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但并没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只是第一审中普通程序的一个阶段,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当事人的参与性不高,当事人的诉讼权和处分权得不到充分发挥;也未赋予审前准备活动任何程序上的效力。充分认识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完备的审前程序,无论于当下正在酝酿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还是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都有非同小可的现实意义。
作者 骆兴国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14期117-118,120,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汤维建.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J].政法论坛,2004,22(4):16-23. 被引量:43
  • 2《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界定与模式选择》,载法律教育网,htrp://www.chinalawedu.corn/new/.shtml.2012-12-20最后访问.
  • 3张柏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构成》,载毕玉谦主编:《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 4李循:《证据立法再思考:社会结构、法律传统与制度设计》,载《人大法理评论》(2000年卷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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