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社会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是符合民众的期待和《婚姻法》的伦理价值的,主要表现在:赠与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基于我国婚姻家庭伦理的特殊考量;与夫妻债务制度设计密切相关。解释(三)第7条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解释(二)第22条,但对于两个条文的适用仍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释(二)侧重以时间为标准认定赠与财产的归属,而解释(三)更侧重将赠与财产的来源作为财产归属的认定标准,因而都具有适用的空间。不能武断地认为解释(三)第7条使解释(二)第22条归于无效,而应当将二者结合起来适用。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