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生态风险为基本场景,以社会结构转型为时代背景,基于法学视角阐释了政府生态安全保障责任概念提出的必要性、正当性及其法理基础。政府生态安全保障责任的内涵实质在于,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维护生态安全的义务与职责,将生态风险降至最低所应履行的一种兼具风险责任、生态责任、法律责任的新型混合责任形态。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4期55-61,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1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生态安全视域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之拓展研究"(批准号:CLS(2012)D224)
茂名市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茂名滨海新区环境保护政策法制保障研究"(2012YB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马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