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良好实验室规范简称GLP,最早源白药品研究,其定义是“有关机构运行以及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计划、实施、监督、记录、存档和报告的运行条件的一套质量体系”,适用于法规要求的所有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包括医药、农药、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和工业化学品的注册或申请许可证。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实施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9年提出的GLP原则,该原则于1987年被欧盟采纳并写入欧盟法律框架内。我国GLP监控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环保部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药品、农药、新化学物质和化学品领域的GLP监控体系建设,目前通过各部门GLP认可的实验室(试验机构)尚不足百家。
出处
《认证技术》
2012年第11期59-60,共2页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