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封建帝制时期的法律与政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法律体现出强烈的政治诉求。清帝国为有效治理蒙古地区,汲取历代治边经验教训,遵循多元化的理念对该地区进行刑事立法与司法。具体表现为坚持中原汉法的同时又有选择地保留本民族的特色法律,即加强了中央集权又有限地给予地方自治,实现了对该地区的政治控制,基本上实现了边疆的稳定有序。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53-160,共8页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安徽医科大学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