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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召回如何国内“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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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进行单独立法,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中也没有关于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文。因此,为了早日建立我国的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参照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作者 徐旻
出处 《质量与标准化》 2012年第6期16-18,共3页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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