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务人苏某为开荒种地于1998年4月16日向债权人徐×借款2万元,当时约定此款于1999年4月16日或6月16日偿还,约定利率二分五,并自愿用自己的住房、风险金、工资、地做抵押。但保人王某从中担保。然而到还款期限时1999年4月16日债务人苏某仅偿还借款的利息5千元,2万元本金债务人以种地亏损为由推拖到1999年10月份偿还。10月债权人再次索要此款时,债务人再次推拖到12月份偿还,然而到期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偿还此款,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债务人苏某与担保人王某要求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债务人仅有40.8平方米砖瓦结构住房1栋。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0年第5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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