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证期间决定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对约定保证期间的上限进行适当限制,规定不超过2年的约定保证期间上限,符合保护保证人利益、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思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对保证期间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05-210,共6页
Commercial Research
作者简介
柳芃(1978-),男,,山东青岛人,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