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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的变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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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6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
作者 王文清 高崚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9-109,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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