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形式之一,衡平法上的留置权通过法律的作用把卖方或买方变成被担保的债权人.当买卖合同的一方无论何时,只要履行了该方所设定的所有义务时,该方就对确定的买卖财产有了留置权。平衡法上的留置权明显不同于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的出现是不考虑合同或对物的占有,并且通过法院判决的拍卖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出处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5年第4期119-126,共8页
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Liberal Art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