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对于避免证据突袭、防止拖延诉讼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其过于严重的法律后果,造成司法实践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激烈冲突。设置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惩治有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行为。与其繁琐地界定新的证据、证据的失权等,不如化繁为简,仅就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行为进行界定,对于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轻者予以费用制裁,重者予以证据失权。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01-103,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作者简介
陈凤贵(1965-),男,辽宁北票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