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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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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对于避免证据突袭、防止拖延诉讼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其过于严重的法律后果,造成司法实践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激烈冲突。设置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惩治有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行为。与其繁琐地界定新的证据、证据的失权等,不如化繁为简,仅就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行为进行界定,对于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轻者予以费用制裁,重者予以证据失权。
作者 陈凤贵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01-103,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作者简介 陈凤贵(1965-),男,辽宁北票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汤维健.《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敦程》,中同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 2田平安,马登科.《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见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0091,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2月25日访问.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29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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