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业政策强调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主观推动作用,而反垄断法则希望通过建立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来确保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两者在产生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一方,而是要看到产业政策有效性所在以及反垄断法本身的局限性,明确两者作用发挥的基础和空间。因此,对中国而言,在市场机制建立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反垄断法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将产业政策复归到其应在的位置,从而确保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1期103-112,共10页
Oriental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反垄断法核心设施理论研究"
司法部重点项目"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